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
一、适用范围
(一)在新疆行政区域内,新建(已建)水库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的水库。
二、法定依据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在新疆行政区域内,新建(已建)水库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的水库。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 |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申请表 | 填报完整准确,加盖公章,若为PDF/jpg格式扫描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 |
2 |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材料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个7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备案情况。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4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新疆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0991-3835812
(二)网上办事大厅
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newWork/workDetails.html?taskcode=12100000457606221X2651010002000
(三)监督电话
新疆地震局纪检室:0991-3820087
十一、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