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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

发布时间:2021-06-01 18:56:30 来源:公共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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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在新疆行政区域内,新建(已建)水库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的水库。

二、法定依据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在新疆行政区域内,新建(已建)水库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的水库。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申请表 填报完整准确,加盖公章,若为PDF/jpg格式扫描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2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或验收意见备案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个7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备案情况。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4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新疆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0991-3835812

(二)网上办事大厅

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newWork/workDetails.html?taskcode=12100000457606221X2651010002000

(三)监督电话

新疆地震局纪检室:0991-3820087

十一、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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