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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06 13:01:52 来源: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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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二、申办主体

法人,组织,行政机关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办结

四、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

条款

条款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统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有关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道、省道和铁路线的大型桥梁、大型立交桥,城市内的立交桥和高架桥;中长以上隧道;铁路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建筑工程;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

(二)规划容量800MW、单机容量200MW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00MW的热电厂;单机容量100MW以上(含100MW)的水电厂;220KV以上(含220KV)的变电站;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KV以上(含110KV)的变电站;

(三)大中城市集中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高度超过80米(含80米)的建筑工程;大中型水库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水库;

(四)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承担特殊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

(五)自治区、州、市(地)级以及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建筑等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范围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五、受理条件:

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疆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

的资料齐全、完备;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及数量要求

材料详细要求

1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纸质版2份、电子版

保证申请表填写正确,基本数据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2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纸质版10份、电子版

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加盖公章

3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纸质版2份、电子版

纸质版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是否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现场提交/快递邮寄。

2.电子版提交邮箱:xjjzfc@163.com

3.接收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法规处 706室,邮编830011。

4.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二)受理

1.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技术审查与决定

1.组织专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开展技术审查,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修改完善评价报告。

2.经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批复。

3.经审查决定不予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确认抗震设防要求通知书。

(四)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之日起向申请人发送批复。

九、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991-3849236

投诉电话0991-362609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