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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6-02-27 10:16:12 来源:公共服务处(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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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24年03月05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2024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批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立项编号:XJ24-230)地方标准的制定。

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三)主要起草人(以表格形式将内容明确)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新疆处于印度板块和欧亚板块碰撞的前沿地带,是我国主要的内陆地震活动地区,其活动水平居全国各省区首位,地震活动强度大、频度高、分布广。地震活动在空间上主要分布在塔里木盆地和准噶尔盆地边缘的山麓地带及昆仑山、阿尔泰山中部,明显呈条带状分布,与地质构造展布方向一致,自北向南分布有阿尔泰山、北天山、南天山、西昆仑和阿尔金五个地震活动带。新疆平均每年发生5次5级地震,1次6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平均每5-6年发生1次。平均每年编目地震22000余次,向社会公告有感地震约300个。天山北坡经济带、天山南坡产业带与北天山地震带、南天山地震带处于“同带”分布,全区大部分绿洲、绝大多数县(市、区)的城区和重要经济区位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历史上曾有70%的城镇遭遇过7度以上的破坏。新疆地质构造复杂、地震活动强烈、地震灾害严重,科学有效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波传播速度慢于电磁波传播速度的原理,提前几秒至几十秒对破坏性强的地震波尚未到达的地方发出警报,为一些特殊行业、公众争取紧急处置、避难逃生时间。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对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新疆子项目已于2023年10月完成验收,根据《新疆地震预警信息社会公共服务实施方案》,于2023年12月正式对外提供地震预警信息服务,截止2025年03月17日已成功对外发布100余次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是服务社会和公众的“最后一公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是地震预警流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关系着地震预警系统效能、预警服务的质量以及社会稳定等,鉴于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复杂性和关键性,有效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和科学指导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活动至关重要。

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地震预警系统研究与应用的早期阶段,目前在国内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预警和紧急信息发布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尚未颁布地震预警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虽然中国地震局已下发“中国地震预警网地震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指南(内部试行)”,但新疆作为我国地震多发省区之一,人口密度分布不均匀,指南中的部分内容并不适用于新疆地区。自地震预警站网建设完成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成功应对了2024年1月23日乌什7.1级地震,震后第一时间发出地震预警信息,社会减灾成效显著;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不同预警终端设备警报音不统一、各个厂家语音提示播报杂乱,加之“新疆地震预警”微信小程序已全面上线、多个地州(市)已实现移动IPTV电视预警,为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活动、健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体系,加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提高地震预警信息服务能力,我区亟待制定一套具有新疆特色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

三、主要起草过程

1、广泛调研,掌握资料

地震预警是防震减灾的重要措施,有效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活动,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地震预警的社会效能。目前全国范围内正逐步推进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地方标准的制定。已实行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地方标准如下:2017年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是我国首个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2022年06月,辽宁省地方标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正式批准印发实施;2022年12月,河南省地方标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正式批准印发实施;2024年04月,广东省地方标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正式批准印发实施。标准编制组收集、分析、归纳、整理了现有已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认真学习相关内容,开展前期研究和编制工作。同时加强面向地方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用户的对接调研,明确预警信息服务重点和技术要求,参考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先行先试”省份的预警经验,如终端预警“福建模式”、电视预警“云南模式”和微信预警“四川模式”,科学合理确定预警信息发布方式、范围和内容,既发挥减灾实效,又避免过度预警。

2、起草标准,论证修订

2023年03月,成立标准编制组,召开编制工作启动会,标准编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编制组组长要求编制组严格按照标准编制要求进行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撰写,并根据项目进度需求和人员岗位特点对编制组成员进行了工作部署和分工。

2023年04月-2023年06月,标准编制组分别针对标准编制涉及的内容开展了文献查阅、实地调研等前期工作,分析国内外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标准制定情况。

2023年07月-2023年10月,标准编制组基于调研情况,结合我国现状及预警信息发布业务需求,完成《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初稿)。

2023年11月,标准编制组组织行业专家召开线上标准咨询会。

2023年12月-2024年0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修改,完成《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第二稿)编制。

2024年03月,标准编制组组织线下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相关领导专家参会,针对文本内容进行讨论修改,编制完成《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第三稿)编制。

2024年07月,标准编制组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内部向7家机关管理部门以及13家事业单位处室征集意见。各部门、处室均无意见,第三稿编制未做修改。

2024年0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关于征求地方标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新震函[2024]122号),面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等16家防震减灾成员单位,以及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19家单位无异议,2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2条,其中1条被采纳。

2025年02月,标准编制组再次组织行业专家召开线上标准咨询会。

2025年03月,标准编制组针对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成《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第四稿)编制。

2025年04月,新疆地震局邀请自治区质量基础发展研究院、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新疆气象台以及行业内的7为专家,对本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完成《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报批稿)编制。

2025年07月至09月,经自治区质量基础发展研究院专家审核,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完成《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对《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征集期结束后未反馈相关意见。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制定标准的原则

本标准编制在遵循“创新性、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保证标准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对地震预警等级、地震预警信息显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更新和更正、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进行规范。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

制定标准的依据

本标准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参照《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地震预警网信息发布指南(内部试行)》制定技术参数规范。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相一致,不与其它法律、法规、标准相违背。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地震预警等级及图标、信息发布、显示与警报等,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众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活动。

1、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规定了地震预警、预警目标、预警震级、地震烈度、预测地震烈度、预警等级、预警时间、预警信息术语的定义。

2、预警等级及图标

本部分明确了地震预警等级及其对应的表现形式。规定了地震预警等级根据预测地震烈度由强到弱分为四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并规定了各预警等级对应的图标。

3、信息发布

本部分规定了发布主体和信息源、发布流程、发布内容、发布策略、发布方式、信息更新和更正等的要求和内容。

4、显示与警报

本部分规定了预警信息显示与警报内容,包括图文显示内容、声音警报播报内容、灯光警报响应方式等。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无重大意见分歧。

七、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计划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对自治区内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相关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业单位及其它第三方开展培训,建立分级分层、集散结合的宣贯方式,通过官网公司、公众号或小程序推送、制作科普视频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宣贯。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理顺信息服务各方职责,主动引导社会力量,适时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决定执法检查。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转发授权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各社会组织转发地震预警信息。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根据技术审查会专家意见,将原标准名“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变更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标准起草小组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