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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5 18:04:2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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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eq-xj.gov.cn/

  2.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公开政府信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办公室,邮编:830011。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

  联系电话:0991—3835623

  传真号码:0991—3837731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二街338号

  邮政编码:830011

  电子邮箱地址:xjjbgs@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时—14时,15时30分—19时

    注: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新疆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邮箱提出申请。电子邮箱地址:xjjbgs@163.com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本单位对于有效的申请给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