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和转报备案
一、适用范围
在新疆行政区域内,市、县地震监测台网。
二、法定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在新疆行政区域内,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单位。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1 |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和转报备案申请表 |
填报完整准确,加盖公章,若为PDF/jpg格式扫描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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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和转报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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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予以备案的,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个7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备案情况。
(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网上办理程序应据实填制)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4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新疆地震局监测预报与科技处:0991-3835812
(二)网上办事大厅
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newWork/workDetails.html?taskcode=12100000457606221X2651010004000
(三)监督电话
新疆地震局纪检室:0991-3820087
十一、注意事项
无。